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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警「特殊海上交通執法行動」——台灣以東海域首次訊問外籍

2026-06-13★★高度可能

中國海警「特殊海上交通執法行動」——台灣以東海域首次訊問外籍 日期:20260613 來源議題:20260613議題03中國海警「特殊海上交通執法行動」——台灣以東海域首次訊問外籍 title: 中國海警「特殊海上交通執法行動」——台灣以東海域首次訊問外籍商船並宣稱執法主權 type: assessment status: draft author: Ant

中國海警「特殊海上交通執法行動」——台灣以東海域首次訊問外籍

日期:2026-06-13

來源議題:20260613_議題03_中國海警「特殊海上交通執法行動」——台灣以東海域首次訊問外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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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中國海警「特殊海上交通執法行動」——台灣以東海域首次訊問外籍商船並宣稱執法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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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ewer: 待指派

date: 202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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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警「特殊海上交通執法行動」——台灣以東海域首次訊問外籍商船並宣稱執法主權

報告日期:2026年06月13日

生成時間:2026-06-13 21:00(台北時間 UT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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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摘要與核心判斷

核心命題(三句話壓縮)

1. 中國海警於2026年6月在台灣以東國際航道實施「特殊海上交通執法行動」,訊問198艘外籍商船,標誌北京將灰色地帶行動從近岸爭議水域推進至西太平洋國際航運主幹道。

2. 此行動本質上是以國內法(《海警法》第76條、《海上交通安全法》)單方面擴張管轄權至公海或他國專屬經濟區,構成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航行自由制度的系統性挑戰。

3. 行動雖於6月11日宣告「階段性結束」,但已建立執法先例與操作模板,未來極可能以「常態化」名義重複實施,形成事實上的管轄權主張。

分析師原抓重點 vs LLM 重抓重點對照表

分析師原抓重點LLM 補充盲點
中國海警首次在台灣東部海域執法此行動同時切斷日本與菲律賓之間的海上交通線,影響範圍遠超台海
訊問198艘外籍商船,規模龐大「訊問」行為本身即構成國際法上的管轄權主張,無論是否實際扣押船舶
台灣與美日均表示抗議韓國商船航運利益受損嚴重,但首爾的外交反應相對沉默,暴露區域協調缺口
法律爭議圍繞UNCLOS與中國國內法中方援引《海上交通安全法》而非傳統的領海主權主張,顯示法律論述策略的刻意升級
行動已「階段性結束」「階段性」一詞為刻意保留再啟動空間的政治語言,非真正終止

本報告針對中國海警2026年6月在台灣以東海域實施的「特殊海上交通執法行動」進行全面深度分析。此事件的戰略意義遠超一般性的海上執法活動,其核心在於北京首次以國內法為依據,在遠離中國大陸海岸的國際航運要道上實施大規模船舶訊問與「安全檢查」,從而在事實層面挑戰現行國際海洋秩序的基本架構。

從戰略脈絡觀之,中國海警自2021年《海警法》生效以來,已在南海、東海多次實施準軍事化的執法行動,包括對菲律賓補給船的水砲驅離、對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邏船的近距離跟監,以及在金門水域的常態化巡邏。然而,上述行動的地理範圍均集中於中國主張的「九段線」或「領海」內側,至少在形式上仍可援引某種(儘管備受爭議的)主權或歷史性權利主張。此次台灣以東海域的行動則截然不同:該區域位於西太平洋,不在任何合理的中國領海或專屬經濟區主張範圍內,北京選擇在此實施執法,意味著其法律論述已從「主權維護」轉向「全球海洋治理參與者」的自我定位,試圖以國內法的域外適用來建構新的管轄權基礎。

就行動規模而言,198艘外籍商船遭到訊問的數字具有高度象徵意義。依據國際航運資料,台灣以東海域是連接東北亞(日本、韓國)與東南亞、大洋洲的主要航運通道之一,每日通過船舶數以百計。中國海警在短短數日內訊問近200艘船舶,表明其動用了相當規模的艦艇編隊與通信指揮能力,這遠非臨時性的單艦巡邏可以實現。此外,要求外籍商船「申報貨物清單並接受安全檢查」的做法,在國際法上等同於行使港口國或沿海國的管轄權能,而中國在該海域並不具備任何此類法律地位。

台灣海巡署與國防部的正式抗議反映了此事件對台灣安全的直接衝擊。台灣以東海域是台灣與太平洋之間的唯一戰略縱深,也是美日在緊急情況下向台灣提供支援的必經之路。中國海警若能在此區域建立常態化存在與執法先例,將嚴重壓縮台灣的戰略迴旋空間,並對美日的軍事介入路線構成間接阻絕效應。

從時間節點分析,此行動發生在2026年6月上旬,恰逢多項地緣政治敏感事件的交匯期。儘管本報告不做無證據的因果推論,但時間上的巧合值得持續追蹤。6月11日中方宣布「岱山艦東部執法行動階段性結束」,其中「階段性」三字的措辭選擇極為關鍵——這意味著北京保留了隨時重啟同類行動的政策空間,且以「岱山艦」具名,暗示未來可能以不同艦艇為核心組建新的執法編隊,輪替執行類似任務。

評估維度判斷信心水準
行動是否為預謀性戰略部署高度可能:198艘船舶的訊問規模需要事前周密規劃85%
是否將形成常態化模式高度可能:「階段性結束」措辭保留再啟動空間80%
是否直接針對台灣安全可能:台灣東部縱深被壓縮,但行動同時影響多國75%
是否違反UNCLOS高度可能:在非管轄水域對外籍船舶行使執法權無國際法依據90%
短期內是否升級為軍事對峙可能性較低:目前各方以外交抗議為主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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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件脈絡與長期知識連結

中國海警在台灣以東海域的「特殊海上交通執法行動」並非孤立事件,而是北京過去十年來系統性擴張海上灰色地帶行動的最新里程碑。為準確定位此事件的戰略意涵,必須將其置於中國海洋權力投射的長期演進脈絡中加以理解。

自2012年中國海監與漁政等機構整合為中國海警局以來,北京的海上執法力量經歷了從「近岸防禦」到「遠洋存在」的根本性轉型。2013至2016年間,中國海警的活動範圍主要集中於東海釣魚台(尖閣諸島)周邊與南海西沙、南沙群島附近水域,行動模式以巡邏、跟監、驅離為主。2018年中國海警劃歸武警部隊指揮後,其準軍事化程度顯著提升,萬噸級海警船的建造與部署使其具備了遠洋長期駐留的硬體基礎。2021年《海警法》的頒布則提供了關鍵的法律工具——該法第76條授權海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使用武力,而「管轄海域」的範圍在法律文本中刻意保持模糊,為日後的擴張性解釋預留了空間。

從南海到台海,中國海警的行動區域呈現清晰的由南向北、由近岸向遠洋的擴展軌跡。2023至2024年間,中國海警在南海仁愛暗沙(Second Thomas Shoal)對菲律賓補給船實施水砲攻擊與物理阻擋,引發國際社會廣泛關注。2024年下半年起,中國海警開始在金門水域實施「常態化巡邏」,首次將執法行動延伸至傳統上被視為台灣實際管轄範圍的海域。2025年,中國海警在台灣海峽中線以東區域的出現頻率明顯增加,依據台灣海巡署的公開紀錄,海警船越過中線的次數較2024年同期增長約三倍。

此次台灣以東海域的行動代表了一個質的飛躍。與先前所有行動不同,台灣以東海域完全不在中國任何既有的領土或海洋權利主張覆蓋範圍之內——即便採用中國最為擴張性的「九段線」解釋,也無法將台灣東部的太平洋水域納入其中。北京選擇在此區域實施執法,意味著其法律策略已從「主權維護型」轉向「規則制定型」——不再僅僅是主張「這是我的海域」,而是試圖建立「無論是否為我的海域,我都有權執法」的新範式。

時間事件地理範圍法律依據升級特徵
2013-2016釣魚台周邊常態化巡邏東海(近岸爭議水域)領海主權主張由偶發轉為常態
2018海警劃歸武警、萬噸級船服役南海、東海組織法改革準軍事化升級
2021《海警法》生效「管轄海域」(模糊定義)海警法第76條法律授權武力使用
2023-2024仁愛暗沙補給阻攔南海(九段線內)九段線歷史性權利對外國船舶使用物理力量
2024下半年金門水域常態化巡邏台灣海峽(近台灣側)「領海」主張首次進入台灣實管水域
2025台灣海峽中線以東頻繁出現台灣海峽「內海」論述否認中線存在
2026年6月台灣以東「特殊海上交通執法行動」西太平洋國際航道海警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首次在無主權主張水域執法

從國際法演進的角度,此事件的意義在於中國首次同時援引《海警法》第76條與《海上交通安全法》作為域外執法的法律基礎。《海上交通安全法》於2021年修訂後,將適用範圍從「沿海水域」擴展至更為模糊的表述,中國學者曾在學術文獻中論證該法可適用於「中國船舶航行的所有水域」以及「影響中國海上交通安全的任何區域」。此次行動可被視為將上述學術論述轉化為實際操作的首次嘗試。

就地緣戰略而言,台灣以東海域的重要性不僅限於台灣自身。該區域是連接日本本土與其西南諸島(沖繩、宮古、石垣)的海上交通線的延伸,也是美國海軍從關島向西投射力量的必經之路。中國海警若能在此區域建立定期存在,將產生三重戰略效應:第一,壓縮台灣的東部戰略縱深,使台灣在緊急狀態下難以從東部港口疏散或接收外援;第二,對日本西南諸島的海上交通安全構成潛在威脅,迫使日本海上自衛隊分散兵力因應;第三,在美軍從關島或夏威夷方向增援的路線上製造「法律灰色地帶」,增加美軍介入的政治與法律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行動中「岱山艦」被具名提及。岱山艦為中國海警大型巡邏艦,隸屬東海總隊。以特定艦艇命名執法行動的做法,在中國海警歷史上並不常見,這可能反映兩種意圖:一是賦予行動更高的制度化與正式化色彩,使其從「巡邏偶遇」升格為「命名行動」;二是為未來以不同艦艇輪替執行同類任務提供命名模板(如「黃巖艦南部執法行動」等),逐步建構完整的遠洋執法體系。

北京視角:從中共戰略合理化的角度觀之,此行動可被理解為「維護國家海上交通安全」的正當防衛措施。北京的論述邏輯可能如下:中國是全球最大的貨物貿易國,其進出口高度依賴海上運輸,台灣以東海域是中國商船前往北美與大洋洲的主要航線之一。在此脈絡下,中國海警對該區域的船舶進行「安全檢查」可被包裝為保護中國海上貿易利益的合法行為,而非擴張主權主張。此外,北京可能援引美國海軍在波斯灣、亞丁灣的「海上安全行動」(Maritime Security Operations)作為先例,論證大國在國際航道上實施安全巡邏是「國際慣例」。

區域類比:此事件與2019年伊朗在荷莫茲海峽扣押英國籍油輪「斯丹納帝國號」(Stena Impero)的模式具有結構性相似之處。伊朗當時同樣以國內法(伊朗海事法規)為依據,在國際航運要道上對外籍船舶實施攔停與扣押,儘管該行動被國際社會普遍認定為違反國際法。兩者的關鍵差異在於規模與系統性——伊朗的行動是針對特定船舶的報復性扣押,而中國海警的行動則是對所有通過船舶的無差別訊問,其制度化程度與戰略意圖更為深遠。另一個類比是蘇聯在冷戰期間對進出黑海的外籍船舶實施的「安全通報制度」,該制度最終被北約國家以集體航行自由行動(Freedom of Navigation Operations)加以反制。

反論者視角:(1)過度解讀風險之一——此行動可能僅為中國海警的例行遠洋訓練,以「執法」名義包裝訓練活動在各國海上力量中並不罕見,198艘船舶的「訊問」可能僅為無線電頻道的例行通報交換,並未涉及實際的物理攔停或登船檢查;(2)過度解讀風險之二——「階段性結束」的措辭可能確實反映了行動的一次性特徵,而非預示常態化,中國海警的遠洋執法能力(補給、通信、法律後勤)仍有限,短期內難以維持高頻率的遠洋存在;(3)平淡解釋——此行動的時機可能與中國海警年度訓練計畫的週期性安排有關,而非針對特定地緣政治事件的刻意部署,將其過度政治化可能導致不必要的安全困境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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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力、戰術與制度分析

中國海警在台灣以東海域的「特殊海上交通執法行動」揭示了其在遠洋執法能力、戰術運用模式與制度建設方面的顯著進展。本章從軍事與準軍事作戰的技術角度,剖析此次行動的能力基礎、戰術特徵及其所反映的制度性變化。

就艦艇能力而言,中國海警目前擁有全球規模最大的海上執法船隊。依據國際戰略研究所(IISS)《軍事平衡》年度報告的估算,截至2025年底,中國海警可動用的大型巡邏艦(排水量1,000噸以上)超過130艘,其中萬噸級巡邏艦至少2艘(包括「海警2901」與「海警3901」),5,000噸級以上巡邏艦超過10艘。此次行動中被具名的「岱山艦」,依據公開資料為海警局東海總隊所屬大型巡邏艦,具備直昇機起降甲板、遠洋續航能力與完整的通信指揮設施。然而,單艘艦艇無法在短時間內完成對198艘商船的訊問作業,這意味著此次行動必然涉及多艘海警船的協同部署,以及可能的海軍(PLAN)後勤支援。

從戰術層面分析,對198艘外籍商船實施訊問需要三項核心能力的協同運作。第一是海域感知能力(Maritime Domain Awareness, MDA):要在廣闊的西太平洋海域中識別、追蹤並選擇性攔截商船,需要衛星遙感(包括AIS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監控)、空中偵察(可能使用無人機或海上巡邏機)與海面雷達的綜合運用。中國海警本身的MDA能力有限,此次行動極可能獲得了解放軍海軍或戰略支援部隊(SSF,現已改編為資訊支援部隊)的情報支援。第二是通信指揮能力:同時管理多艘執法船對多個目標的訊問作業,需要穩定的超視距通信鏈路與即時的指揮決策能力。第三是法律後勤能力:要求外籍商船「申報貨物清單並接受安全檢查」,需要多語言的通信人員、標準化的法律文書,以及對商船拒絕配合時的應急處置預案。

能力維度此次行動揭示的水準與2024年相比的進展評估
遠洋續航在台灣以東海域持續數日執法2024年僅在台灣海峽內活動顯著提升
多艦協同推估至少3-5艘海警船參與2024年金門行動通常為1-2艘中度提升
海域感知精確識別198艘外籍商船國籍與航向此前未展現此等級遠洋MDA能力重大躍進
法律戰準備預備標準化訊問程序與法律文書金門行動時缺乏標準化程序制度化成熟
軍民協同推估獲得海軍情報與後勤支援此前海警與海軍分工較明確融合加深
國際輿論管理行動結束後以「階段性結束」低調收場2024年多次引發國際媒體即時關注策略調整

制度層面的變化尤為值得關注。中國海警實施遠洋執法行動,在指揮鏈上涉及多個層級的審批與協調。依據中國的軍事與執法體制,海警局作為武警部隊的組成部分,其重大行動需經中央軍委聯合作戰指揮中心批准;同時,涉及外交敏感性的海上執法行動還需要外交部、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等部門的政策協調。此次行動的規模與地理範圍表明,其決策層級至少在中央軍委副主席或以上,絕非地方海警總隊的自主行為。

戰術上,此次行動採用了「法律戰先行、力量展示跟進」的典型灰色地帶模式。中國海警並未對商船實施物理攔截或強制登船(至少目前公開資訊未顯示此類行為),而是以無線電訊問與「要求」的方式進行。這種做法的精妙之處在於:若商船配合訊問並提交貨物清單,則等同於事實上承認了中國海警在該水域的執法權;若商船拒絕配合,中國海警可以不採取進一步行動,從而避免引發直接衝突,但已經完成了「行使管轄權」的法律宣示。無論商船如何回應,中國海警都達成了「建立先例」的戰略目標。

從技術指標觀察,訊問198艘商船的作業效率暗示了中國海警可能採用了新型的執法流程。傳統的海上訊問需要逐艦以無線電逐一聯繫,耗時較長。若此次行動在數日內完成對近200艘船舶的訊問,可能意味著中國海警已開發了某種「廣播式訊問」系統——在特定頻率上向所有通過船舶發送標準化的訊問信息,要求各船回覆。這種做法在技術上並不複雜,但在法律上等同於宣布「特定海域的通行管制」,其效力近似於國際法上的「臨時禁航區」(Temporary Exclusion Zone),而設立此類區域通常僅有沿海國在其領海或專屬經濟區內才有權實施。

此行動也揭示了中國海警與解放軍海軍之間的協同模式正在深化。依據各方公開資訊,中國海軍在此期間是否有艦艇在相關海域活動仍待查證。然而,考慮到中國海警大型巡邏艦的遠洋續航能力有限(通常在3,000至5,000海里之間),在台灣以東海域持續數日的執法行動幾乎必然需要海軍的後勤補給支援。此外,精確的海域感知與目標識別也極可能依賴海軍或資訊支援部隊的衛星與電子偵察資產。這種「海警前台、海軍後台」的協同模式,與中國在南海已實踐多年的「海上民兵-海警-海軍」三層體系一脈相承,但首次在西太平洋的遠洋環境中得到運用。

北京視角:從軍事現代化的角度,此行動可被視為中國海警「全球化執法能力」建設的重要節點。中共領導層長期強調「建設世界一流海警」的目標,而一流海警的標誌之一便是在遠海實施執法的能力。此次行動證明中國海警已具備在西太平洋環境中組織多艦協同執法的實戰能力,這對北京而言是一項值得宣傳的軍事成就,有助於提升國內民眾對海洋強國建設的信心。

區域類比:日本海上保安廳在2010年代逐步擴大其在西太平洋的巡邏範圍,從本土近海延伸至西南諸島遠海,其過程經歷了約十年的能力建設。中國海警從2024年的金門近岸行動躍升至2026年的台灣以東遠洋執法,僅用兩年時間實現了日本海保廳十年的能力跨越。此速度差異反映了中國海警背後龐大的國防工業與軍事後勤體系的支撐作用。另一個參照是美國海岸警衛隊在西太平洋的「遠洋巡邏」(Western Pacific Patrol),其依託夏威夷與關島的基地網絡實現遠洋長期駐留——中國海警若要在台灣以東海域實現同等級的常態化存在,將需要建立相應的前進基地或浮動補給節點。

反論者視角:(1)能力評估可能偏高——198艘船舶的「訊問」可能僅為單純的無線電呼叫,而非標準化的執法訊問流程,中國海警的實際遠洋執法能力可能遠低於此次行動所呈現的印象;(2)軍民協同未必如推測般深入——海警行動與海軍的協調可能僅限於航行安全層面的資訊共享,而非戰術級的指揮統合;(3)制度化程度可能被高估——以「岱山艦」命名行動可能僅為偶然的指揮官個人風格,而非反映系統性的制度設計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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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威脅評估與替代解釋

中國海警在台灣以東海域的執法行動所構成的威脅,必須從多個維度進行評估:對台灣的直接安全威脅、對區域海洋秩序的制度性威脅、對國際航運自由的經濟威脅,以及對印太安全架構的戰略威脅。同時,為避免分析中的確認偏誤,本章亦提出替代解釋供決策者參酌。

對台灣而言,此行動最直接的安全影響是東部戰略縱深的壓縮。台灣的地理態勢決定了其西部面臨台灣海峽的直接軍事壓力,而東部面向太平洋的空間長期以來被視為「戰略後院」——緊急狀態下的艦隊疏散區、外援物資的接收方向、以及戰略預備隊的展開空間。中國海警若能在台灣以東海域建立定期存在,將從根本上改變此戰略計算。具體而言,台灣海軍的東部基地(花蓮港、蘇澳港)的戰略價值將大幅降低,因為從這些港口出發的艦艇將立即進入中國海警的監視範圍;台灣空軍的花蓮佳山基地雖位於山體內部、抗打擊能力較強,但其空中兵力的東向疏散路線同樣受到威脅。

更深層的威脅在於「法律灰色地帶的擴張」。中國海警的行動刻意避免了軍事對抗的門檻——沒有武力威脅、沒有物理攔截、沒有領海侵犯的明確行為——但卻在事實層面建構了管轄權主張。這種手法的危險性在於,它使傳統的軍事回應顯得「過度反應」,同時使法律回應因缺乏明確的違法行為而難以啟動。台灣面臨的困境是:若以海軍艦艇對海警船進行軍事驅離,可能被北京宣傳為「台灣以軍事力量干擾正常執法」;若僅以海巡署對等回應,則因海巡署的遠洋能力有限而難以有效因應。

威脅維度影響對象嚴重程度時間框架因應難度
台灣東部戰略縱深壓縮台灣國防部、海軍中期(6-18個月)高(需美日協調)
國際航運自由受限全球航運業、日韓商業利益中高即時至短期中(需多邊法律行動)
UNCLOS制度信譽損害國際海洋法秩序長期高(需國際仲裁)
美日軍事介入路線受阻美軍INDOPACOM、日本海自中期中(可透過軍事存在反制)
台灣海上貿易安全台灣經濟、半導體供應鏈中長期中高(高度依賴國際支持)
區域國家仿效風險印太海洋秩序長期低(可能性較低但後果嚴重)

對國際航運而言,198艘商船遭到訊問的事實已產生實質的「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國際航運業界的運作高度依賴航線的可預測性與法律環境的穩定性。當一個不具管轄權的國家開始在國際航道上攔停商船要求申報貨物時,航運公司面臨的不確定性將反映在保險費率、航線規劃與運費定價上。倫敦勞合社(Lloyd's of London)等海上保險機構若將台灣以東海域列為「高風險區域」,其連鎖效應將影響整個東亞至北美的航運成本。依據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CTAD)的《海運回顧》報告,台灣以東海域每年通過的貿易貨物價值估計在數千億美元級別,任何航運中斷或成本增加都將產生顯著的經濟衝擊。

法律層面的威脅同樣深遠。中國援引其《海警法》第76條和《海上交通安全法》作為域外執法依據,直接挑戰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所確立的航行自由制度。UNCLOS第87條明確規定公海航行自由,第58條規定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對外國船舶的管轄權僅限於特定事項(資源開發、海洋環境保護等),而不包括「交通執法」。中國的做法若不受到有效挑戰,將為其他國家提供以國內法凌駕國際法的先例。中國雖然是UNCLOS的締約國,但其對UNCLOS的選擇性適用已有多年歷史——2016年南海仲裁案裁決即是最顯著的例證。

從戰略層面觀之,此行動對美日同盟的軍事規劃構成間接但重要的影響。美軍在西太平洋的軍事行動高度依賴從關島、夏威夷經台灣以東海域向西投射力量的海上交通線。中國海警若在該區域建立常態化存在,不會直接阻止美軍艦艇通行,但會增加美軍行動的「政治摩擦成本」——每次通過都可能遭到中國海警的「訊問」或「跟監」,引發外交交涉。日本海上自衛隊從佐世保或橫須賀基地南下支援台海的航線同樣經過相關海域。中國海警的存在將迫使美日在和平時期即投入更多資源用於護航與法律應對,稀釋其在其他方向的投注能力。

然而,本報告必須同時呈現替代解釋,以避免單向思維。第一種替代解釋是「內政驅動說」:中國海警的行動可能主要受國內政治因素驅動,如海警局爭取更多預算與編制的官僚動機、展現「新時代海上強國」成就的宣傳需求,或特定指揮官的個人仕途考量。在此解釋下,行動的外部戰略效應可能是副產品而非主要目標。第二種替代解釋是「試探底線說」:北京可能藉此行動測試台灣、美國與日本的反應速度、力度與協調程度,而非旨在建立長期存在。依據此解釋,「階段性結束」可能確實是真正的結束信號,後續行動將取決於各方反應的強弱。第三種替代解釋是「漁業保護延伸說」:中國海警可能以保護中國遠洋漁船為名義啟動此行動,訊問商船僅為行動的附帶活動,主要目標是在台灣以東海域為中國漁船提供「保護傘」。

對上述替代解釋的評估如下:「內政驅動說」具有一定合理性,但無法解釋行動地理範圍的選擇性——若僅為預算爭取,在爭議性較低的海域實施行動更為安全。「試探底線說」與本報告主要判斷並不矛盾——試探本身即是灰色地帶戰略的核心要素。「漁業保護延伸說」缺乏公開資訊支持,因為目前無證據顯示中國遠洋漁船在台灣以東海域的活動頻率近期有顯著變化。

北京視角:中方可能將此行動定性為「維護海上公共安全」的善意舉措,強調對商船的「安全檢查」是為了打擊海上走私、非法運輸危險品或預防海上恐怖活動。在此敘事下,中國海警扮演的是「負責任大國」的角色,為全球海上安全做出貢獻。此種論述在國際輿論場上可能獲得部分發展中國家的認同,因為這些國家同樣面臨海上安全能力不足的困境。

區域類比:印度海軍自2008年孟買恐攻事件後,在印度洋北部實施了大規模的「海上安全巡邏」,對可疑商船進行登臨檢查。然而,印度的行動是在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的反海盜框架下進行的,具有明確的國際法依據,且限於索馬利亞海域附近。中國海警的行動既無聯合國授權,也不在任何國際反海盜或反恐框架之內,兩者的法律基礎完全不同。

反論者視角:(1)威脅評估可能誇大——中國海警的遠洋持續能力有限,198艘船舶的訊問可能已耗盡其當前的遠洋執法資源,短期內難以再次組織同等規模的行動;(2)航運影響可能有限——國際航運公司長期習慣於在各種安全風險環境中運營(波斯灣、亞丁灣、黑海),單次的訊問行動不太可能導致航運路線的根本性改變;(3)法律挑戰的效果可能被低估——台灣、日本、美國的正式抗議本身已構成對中國法律主張的有效反制,中國在國際法院或仲裁庭上勝訴的可能性極低,「先例」效力因此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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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趨勢、觀測指標與政策意涵

基於前述分析,本章就中國海警行動的未來演進趨勢、關鍵觀測指標與相關政策意涵進行前瞻性評估。此部分的判斷建立在已確認的能力基礎與已觀察到的行為模式之上,但涉及未來預測的內容本質上具有不確定性,讀者應注意各項判斷所標注的信心水準。

就趨勢研判而言,中國海警在台灣以東海域的行動大概率將遵循「試探-暫停-常態化」的三階段模式。此模式已在南海仁愛暗沙、金門水域、台灣海峽中線等多個場域得到反覆驗證。第一階段(已完成)為「高調試探」——以命名行動的方式高調實施,測試各方反應並建立媒體敘事。第二階段(當前至未來3-6個月)為「策略性暫停」——在各方反應激烈的情況下暫時收縮,但保持偶發性的低調存在(如單艦巡邏、過境通行等),讓國際社會的注意力逐漸轉移。第三階段(6-18個月後)為「常態化回歸」——以「例行巡邏」或「海上安全巡查」等低調名義重啟定期活動,此時國際社會已部分適應中國海警在該區域的存在,抗議力度將顯著降低。

此模式若成功實施,其最終效果將是在台灣以東海域形成類似於南海的「既成事實」(fait accompli)——中國海警的存在從「異常」變為「常態」,各方從「強烈抗議」轉為「例行關切」,北京的管轄權主張從「單方面宣示」演化為「國際社會的默認」。此過程可能需要2至3年時間。

觀測指標監測方法預警意義追蹤優先序
中國海警船在台灣以東海域的出現頻率AIS資料追蹤、台灣MND公告由偶發轉為每月一次即進入常態化最高
新的命名執法行動中國海警局官方發布、新華社以不同艦艇命名新行動表示制度化
商船航線調整航運業資料(MarineTraffic等)商船繞行即表示行動產生實質效果
海上保險費率變化倫敦勞合社、國際船東互保協會公告費率上升反映市場對風險的實質評估中高
中國遠洋漁船在相關海域活動衛星AIS、台灣漁業署報告漁船先行是海警常態化的先導指標
解放軍海軍在相關海域的活動日本防衛省公告、美軍INDOPACOM聲明海軍跟進表示從執法升級為軍事存在最高
中國國內法律修訂(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法律修訂為進一步域外適用提供依據
國際海事組織(IMO)議程IMO會議文件中國若在IMO提出相關議題表示多邊化企圖

從中期趨勢(1-3年)觀察,中國海警的遠洋執法行動可能沿兩條路徑發展。路徑一為「地理擴展」:在台灣以東海域建立先例後,進一步向巴士海峽以南(菲律賓以東)、宮古海峽以北(日本以東)延伸執法行動,逐步構建覆蓋第一島鏈外側的「海上執法網」。路徑二為「功能深化」:在既有的地理範圍內,從目前的「訊問」升級為「登臨檢查」乃至「扣押」,逐步增強執法行為的實質性與強制性。兩條路徑可能同時推進,也可能因國際反應的強弱而有所取捨。

政策意涵方面,對台灣而言,最急迫的需求是提升東部海域的常態化監控與應對能力。台灣海巡署目前的大型巡邏艦數量有限,遠洋續航能力不足以在台灣以東海域維持持續性的存在。短期內,台灣可考慮增加P-3C反潛機或其他海上巡邏機在東部海域的巡邏頻率,以監控而非對抗的方式建立存在感。中期而言,加速籌建新型巡防艦並強化海巡署的遠洋能力是結構性的解決方案。

對美日同盟而言,此事件為加強在西太平洋的「航行自由行動」(FONOP)提供了新的法律與戰略理由。美國海軍若在台灣以東海域實施FONOP,將直接挑戰中國海警的管轄權主張,但也需評估引發對峙升級的風險。日本方面,海上保安廳與海上自衛隊的聯合巡邏可擴展至台灣以東海域,以展現法治國家對航行自由的集體承諾。

對國際社會而言,此事件凸顯了在UNCLOS框架下建立更有效的爭端解決與強制執行機制的必要性。2016年南海仲裁案的裁決未能得到執行已嚴重損害了國際海洋法的信譽。若中國海警的行動再次不受到有效法律約束,UNCLOS體制的權威性將進一步遭到侵蝕。歐盟、澳洲、加拿大等域外利害關係方的表態與行動,對於形成多邊壓力至關重要。

就經濟面向而言,受影響國家(特別是日本、韓國與台灣)可考慮在國際海事組織(IMO)框架下提出關切,要求IMO對中國在國際航道上的執法行為進行審查。此外,航運業界可透過國際船東協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Shipping)等行業組織,集體向中國政府提出正式抗議,並要求保險業界據此調整風險評估模型。

北京視角:中國可能將國際社會的反應詮釋為「霸權國家試圖維持其海洋主導地位」,並將自身行動定位為「打破西方海洋霸權」的正義之舉。在此敘事下,中國的遠洋執法是「實現海洋命運共同體」的具體行動,而非對國際法的挑戰。此論述在中國國內具有強大的政治動員效果,也可能在部分對美國海洋霸權感到不滿的國家中獲得共鳴。

區域類比:土耳其在2019至2020年間在東地中海實施的「單方面海洋調查活動」提供了另一個參考案例。土耳其以國內法為依據,在希臘、賽普勒斯主張的專屬經濟區內進行石油天然氣勘探,引發歐盟的制裁威脅與北約內部的嚴重分歧。最終,外交壓力與經濟制裁的威脅迫使土耳其暫停了部分活動,但安卡拉從未正式放棄其法律主張。此案例顯示,多邊外交壓力可以在短期內遏制單方面的海洋擴張行為,但無法根本性地改變行為國的法律立場。

反論者視角:(1)常態化預測可能過於悲觀——中國海警的遠洋執法能力仍有顯著的後勤瓶頸,若無法解決補給問題,每年能實施此類行動的次數極為有限,距離真正的常態化仍有相當距離;(2)美日反制可能比預期更有效——若美日在近期內即以聯合FONOP回應,北京可能計算升級成本過高而選擇收手;(3)航運業可能自行適應——國際航運公司可能將中國海警的訊問視為類似於各國海關的例行檢查,在操作層面配合而在法律層面保留異議,從而降低行動的實際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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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結論、情報限制與參考文獻

中國海警於2026年6月在台灣以東海域實施的「特殊海上交通執法行動」是一起具有深遠戰略意義的事件。本報告的核心判斷可歸納為以下四點。

第一,此行動標誌著中國海洋灰色地帶戰略的地理與法律雙重突破。在地理上,從近岸爭議水域躍進至西太平洋國際航道;在法律上,從基於主權主張的執法升級為以國內法域外適用為基礎的「規則制定型」執法。此雙重突破意味著北京的海洋戰略已進入新階段,傳統的「近海防禦、遠海護衛」二分法正在被「全球海域積極執法」的新範式所取代。

第二,「階段性結束」的措辭預示了常態化的可能。基於南海與台灣海峽的歷史模式,本報告判斷中國海警在台灣以東海域的活動在未來6至18個月內有高度可能(80%信心)從「試探性行動」轉為「定期巡邏」。關鍵觀測指標包括:海警船出現頻率、新的命名行動、商船航線調整與保險費率變化。

第三,此行動對台灣安全的影響以「間接壓縮」為主要特徵,而非直接軍事威脅。中國海警並未對台灣軍事資產構成直接威脅,但其在東部海域的存在將壓縮台灣的戰略縱深、增加美日軍事介入的政治成本,並在心理層面強化「台灣被包圍」的認知。這種「不觸發軍事回應門檻但持續削弱戰略態勢」的手法,正是灰色地帶行動的精髓所在。

第四,有效因應此威脅需要多邊、多維度的協調行動。單靠台灣的軍事或海巡力量無法有效因應此類法律灰色地帶行動;需要美日同盟的航行自由行動、國際社會的法律挑戰、航運業界的集體表態,以及在國際海事組織等多邊平台上的制度性回應。

結論要點信心水準主要不確定性建議追蹤行動
行動具有預謀性戰略部署特徵85%決策層級與具體動機仍待查證追蹤中共中央軍委近期涉海決策
常態化趨勢高度可能80%取決於國際反應強度與中國後勤能力每週追蹤AIS資料與台灣MND公告
對台灣安全構成間接但重要的威脅80%實際軍事影響取決於後續發展評估台灣東部海域應對能力缺口
需多邊協調因應90%各國協調意願與速度不確定追蹤美日澳歐等國的外交與軍事回應

情報限制與不確定性

本報告存在以下主要情報限制,讀者在援引本報告判斷時應予以考慮。第一,關於中國海警此次行動的具體細節(參與艦艇數量、訊問方式、商船配合程度、是否有物理攔截等),目前公開資訊極為有限。台灣國防部與海巡署的公告提供了部分資訊,但偵獲方的觀察必然存在視角限制。中國海警局未發布詳細的行動資訊,新華社與《解放軍報》的報導(若有)尚未被本分析團隊完整蒐集。第二,關於中國海警與解放軍海軍在此次行動中的協同程度,本報告的判斷主要基於能力推估而非直接證據。第三,198艘商船的數字來源需要進一步交叉驗證——此數字若來自中國官方發布,可能存在誇大的宣傳動機;若來自台灣偵獲報告,則可能受限於偵測覆蓋範圍。第四,本報告的趨勢預測基於歷史模式的類比推理,而非確定性的情報判斷;中國的決策可能受到本報告未能掌握的內部因素(如領導人指令、官僚政治、經濟壓力等)影響而偏離預測軌跡。

來源缺口與建議交叉比對

最關鍵的來源缺口在於中國官方對此行動的正式定性。依據本團隊的軍事術語官方來源核查義務(見CLAUDE.md §2A),本報告對行動的描述嚴格區分「偵獲方公告」與「發動方官方聲明」。目前對此行動的主要描述來自台灣方面的偵獲報告與正式抗議,中國海警局或中國國防部是否曾發布官方聲明尚待確認。建議後續分析優先查核以下來源:(1)中國海警局官網(www.ccg.gov.cn);(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www.mod.gov.cn)發言人聲明;(3)新華社涉海新聞;(4)日本防衛省與海上保安廳的相關公告;(5)美國國務院與國防部的正式回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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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告由 Agent V3.1 Claude Fallback 自動生成,所有判斷均需經真人分析師審核後方可作為決策依據。報告中標注為「高度可能」「可能」「待查證」之判斷,反映現有公開來源之證據強度,不代表確定性事實。*